《保安服務管理條例》出臺后,我身為公司的老總,首先面臨是自身的問題。保安服務公司是市公安局領導下的,我也是市公安局派來擔當老總的。如今《保安服務管理條例》中規定,第四十條中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設立保安服務公司,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保安服務公司的經營活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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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身為民警,身份自然是公務員,按照《保安服務管理條例》要求,今后我將不能擔任保安服務公司的老總,想知道國家在這方面對我們會有怎樣的安排?
如果不讓公安機關派駐民警擔當保安公司老總,那么將由什么樣的人來擔當?還有公司的資產將如何處置,是否還是屬于公安機關?這些問題都是我關心的,希望從有關部門那里可以得到答案。